最终,真正的权利属于它的程序员——W. Chamberlain 和 T. Etter。然而,现在可能不再如此了。自 Racter 以来,经过近 40 年的技术快速发展,今天所谓的人工智能系统(以下简称“AI”)拥有更高程度的自主性——无论是在学习过程中还是在决策中——以至于它们的最终创作与人类作品越来越难以区分,这确实不足为奇。3 这导致全球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法领域之间存在问题。4 在本文中,我将尝试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澳大利亚版权法是否可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见下文,第 2 章),以及其他国家对此事的立场是什么(见下文,第 3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