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我们最迫切的需求是接受数字取证领域的新愿景,这需要关注:(a)法律框架和技术标准的协调;(b)在进行取证调查时寻求共同路径;(c)定义认识论参考框架。这三个要素应成为这一变革的基石。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工作影响越来越大,现在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整体基础——包括原则、实践和程序——即可用的人力和有用的人工智能,以实现和传播最佳实践。首先,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潜力,需要深入了解其技术含义以及在基于取证的环境中保持运行所需的要求,但它也需要政策制定者的深刻理解,他们在推动放松管制的同时,可能缺乏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和法律含义的认识。因此,了解开发强大且训练有素的人力软件的紧迫性只是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取证领域以及整个社会应用中的众所周知的问题(例如机器学习方法的可靠性和可解释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