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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大规模应用,带来了权利归属、责任界定等新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探讨。鉴于该问题现存的争议,需要从二阶观察的视角重新审视。人是主体机制的本源,具备理性与自由意志,为法律主体提供价值源泉,是法律主体的本源,在实体化过程中,法律主体从人格特征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作为派生法律主体的法律人。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本源法律主体的条件,但如果其作为法律主体能够满足人类的长远根本利益,仍有被制定为派生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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