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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准则》中的权力和程序必须公平、负责地使用,尊重适用对象,不得有非法歧视。根据《2010 年平等法》第 149 条(公共部门平等责任),警察部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充分考虑消除非法歧视、骚扰、迫害和该法禁止的任何其他行为,促进具有相关受保护特征的人与不具有该特征的人之间的机会平等,并促进这些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平等法》还规定,警察在行使权力时不得基于年龄、残疾、变性、种族、宗教或信仰、性别和性取向、婚姻和民事伴侣关系、怀孕和生育等“受保护特征”而歧视、骚扰或迫害任何人。请参阅注释 1A 和 1AA。

步速准则 C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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