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 DA 电子和信息技术可供 IWD 使用,符合经修订的 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8 条(“第 508 条”)(29 USC 第 794d 条)。第 508 条要求联邦机构开发、采购、维护或使用的所有电子和信息技术(也称为信息和通信技术或 ICT)均可供 IWD 使用。ICT 的示例包括网站、电话、多媒体设备和复印机。IWD 可用的访问权限必须与其他人可用的访问权限相当。第 508 条标准是用于衡量是否符合法律的技术要求和准则,由美国无障碍委员会制定和维护。有关无障碍委员会标准和第 508 条的更多信息,通常可在第 508 条网站上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