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得到了解释。据指出,这并不是由新制度直接造成的,但 FRC 的扩大意味着这一点可能成为更大的问题。关于规则 3.7A1(7) 和 (8) 的现行措辞,如果根据这些规定驳回索赔(例如,原告未支付审判费),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原告应对被告已发生的费用负责。目前的措辞很不寻常,因为“已发生的费用”仅出现在费用预算制度的其他地方。在规则中,没有试图通过参考小额索赔程序中的有限追偿或受固定费用管辖的案件中的任何固定费用来限制费用。这种缺乏限制的情况与规则 44.9 相符,该规则规定,如果根据规则 3.7A1 产生费用权,则存在基于标准基础的费用视同费用命令。因此,根据规则 3.7A1 和规则 44.9 的组合,视同费用命令可能会使案件完全超出 FRC 制度的范畴,而小组委员会认为这并不可取,需要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