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和程序概要,年龄歧视 C 是 R2 的高级员工,R2 是 R1 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他有资格参与 R1 的长期激励计划 (LTIP),该计划已获得 R1 股东的批准,并由 R1 的薪酬委员会 (Remco) 管理。C 获得了 2017 年 LTIP 授予的股票和期权,其归属取决于 R1 股票在 2017-2019 年三年内的表现。2019 年 6 月 30 日,他以“良好离职者”的身份从 R2 退休。根据 LTIP,他仍有权获得 2017 年奖励的按比例分配金额,该金额通常会在 2019 年底归属。2019 年,很明显 R1 股票的表现使得 LTIP 下的 2017 年奖励的任何部分都不会在 2019 年底归属。19 年 9 月 18 日,Remco 更改了 2017 年奖励的条款,允许其部分归属,而不管 R1 的表现如何,目的是留住集团现有的高级员工,否则这些员工将不会获得 2017 年奖励的任何收益,因此继续就业的动力会降低。Remco 规定,要从这一规则变化中受益,相关员工必须在 19 年 9 月 18 日规则变更生效时仍在职。这意味着 C 没有从这一变化中受益,他没有收到与 2017 年奖金相关的任何款项。C 提出了间接年龄歧视的索赔。ET 驳回了索赔,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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