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69 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修正案(42 美国法典(USC)第 4321 条及以下各节)、环境质量委员会关于实施 NEPA 程序规定的法规(联邦法规(CFR)第 40 章第 1500-1508 条);以及美国空军部 (DAF) 环境影响分析流程 (EIAP)(32 CFR §989),麻省理工学院 (MIT) 与 DAF 协调编制了一份环境评估 (EA),以确定和评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转让设施所有权对自然和人类环境的潜在影响。虽然麻省理工学院林肯实验室 (LL) 是国防部 (DoD) 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开发中心 (FFRDC),但根据 NEPA 实施条例(40 CFR §1508.1(k)),MIT LL 不是联邦机构 1。因此,出于 NEPA 分析和审查的目的,DAF 是拟议行动的牵头机构。EA 以引用的方式纳入了本“无重大影响调查结果”(FO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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