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机构名称:
¥ 2.0

临时或紧急许可证与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5 或 2923.1213 节颁发的隐蔽手枪许可证的资格要求基本相当,并且前提是该许可证颁发州承认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13 节颁发的隐蔽手枪许可证。 (3) 除本节 (A)(1) 和 (2) 部分规定外,司法部长不得与任何其他许可证颁发州谈判任何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州承认其他州颁发的隐蔽手枪许可证。 (B)(1) 如果在本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本州居民持有有效的隐蔽手枪许可证,而该许可证是由已根据本节第 (A)(1) 款与司法部长达成互惠协议的另一个颁发许可证的州颁发的,或司法部长确定该颁发许可证的州对该许可证规定的资格要求与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5 节颁发的隐蔽手枪许可证的资格要求基本相当,则其他颁发许可证的州颁发的许可证应在本州得到承认、接受和有效,并授予该人与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5 节获得隐蔽手枪许可证的人相同的在本州携带隐蔽手枪的权利。 (2) 如果在本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本州居民持有有效的隐蔽手枪许可证,而该许可证是由另一个许可证发放州颁发的,且该州未根据本节 (A)(1) 款与司法部长达成互惠协议,则该另一个许可证发放州颁发的许可证应在本州得到承认、接受和有效,并赋予该人在成为本州居民后的六个月内,与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5 节获得隐蔽手枪许可证的人一样在本州携带隐蔽手枪的权利。在该六个月期限之后,如果该人希望获得隐蔽手枪许可证,则该人应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5 节申请隐蔽手枪许可证。 (3) 如果在本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一个非本州居民的人持有另一个发证州颁发的有效隐蔽手枪许可证,无论该另一个发证州是否根据本节(A)(1)款与司法部长达成了互惠协议,并且该人暂时居住在本州,则在该人暂时居住在本州期间,该另一个发证州颁发的许可证应在本州得到承认、接受和有效,并赋予此人与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5 节获得隐蔽手枪许可证的人在本州携带隐蔽手枪的相同权利。 (C) 司法部长应公布本节第 (B)(1) 节所述的每项司法部长做出的决定,其方式与公布根据本节第 (A)(1) 或 (2) 节达成的书面协议的方式相同。 (D) 本节中的用法: (1)“手枪”、“隐蔽手枪许可证”和“有效隐蔽手枪许可证”与《修订法典》第 2923.11 节中的含义相同。 (2)“颁发许可证的州”是指本州以外的、依法规定颁发携带隐蔽手枪许可证的州。HB 234,§1,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生效。 2923.126 持照个人的义务 (D) 持有由另一州颁发的有效隐蔽手枪许可证的人,该许可证由司法部长根据根据《修订法典》第 109.69 节达成的互惠协议予以承认,或持有根据《修订法典》第 109.69 节第 (B) 部分所述情况持有有效隐蔽手枪许可证的人,与根据《修订法典》第 2923.125 节获得隐蔽手枪许可证的人一样,在本州携带隐蔽手枪的权利,并且

俄亥俄州无需持枪许可的州

俄亥俄州无需持枪许可的州PDF文件第1页

俄亥俄州无需持枪许可的州PDF文件第2页

俄亥俄州无需持枪许可的州PDF文件第3页

俄亥俄州无需持枪许可的州PDF文件第4页

俄亥俄州无需持枪许可的州PDF文件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