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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特许经营权 第 1 条 EVERGY 公司(前身为堪萨斯城电力照明公司) 第 I 节 定义。就本条例而言,下列词语和短语应具有给定的含义。在不与上下文不一致的情况下,现在时态的词语包括将来时态,复数词包括单数,单数词包括复数。“应”一词是强制性的,“可”一词是允许性的。本节中未定义的词语应赋予其常见和普通的含义。“城市”是指堪萨斯州约翰逊县利伍德市,包括目前或将来可能包括在利伍德市边界内的领土。“公司”是指 Evergy 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设施”是指为城市供电、城市内供电和城市供电所必需的所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程、系统、线路、电线、电线杆、电缆、导管、锚、设备、管道、干线、地下基础设施和仪表。“管理机构”是指利伍德市的管理机构。“堪萨斯州公司委员会”和/或“KCC”是指堪萨斯州州公司委员会或继承 KCC 监管权力的其他机构。“公共通行权”仅指城市拥有专用或已获得的通行权权益的房地产区域,无论是现有还是今后可能开放、拓宽、扩展、布局和建立的房地产区域。它应包括作为通行权专用或已获得的现有和未来街道、小巷、大街、道路、高速公路、公园大道或林荫大道上的区域。本协议中的术语包括授予或专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地役权。该术语不包括无线电信或其他非有线电信或广播服务的通行权上方的无线电波、公用事业获得的或授予的地役权、规划分区或地块中的私人地役权或公司在公共通行权专用之前的私人地役权。“总收入”是指公司根据 KCC 批准的临时或永久费率从城市内的客户处出售电力而收到的金额,代表根据此类费率收取的金额,这些费用已根据退款、坏账净冲销、更正或其他监管调整进行了调整。总收入不包括:(1) 出售给美国或堪萨斯州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的电能,(2) 出售用于其他用途的电能,这些用途不能归类为家庭用途,商业或工业用电,如公用事业、电话、电报和无线电通信公司、铁路、管道公司、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教堂和慈善机构使用的电能,(3) 转售的电能,以及 (4) 根据本协议支付给市政府的金额。第二部分。通行权的使用。考虑到市政府及其居民从建设、运营和维护电灯和电力系统以及向城市供应电能中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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