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授权和当事方根据《联邦技术转让法》(FTTA),15 USC § 3710a,本 CRADA(以下简称“协议”)由位于华盛顿特区西南东街 300 号(邮编 20546)的国家航空航天局(以下简称“NASA”)和,位于,(以下简称“合作方”)。NASA 和合作方可以单独称为“一方”,也可以统称为“双方”。2.0 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为合作方提供机会,开发一个立方体卫星实验,该实验涉及科学、探索、技术或教育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符合 NASA 的使命,并允许立方体卫星实验在 NASA 提供或安排的运载火箭上飞行,符合本协议的条款。2.1. NASA 总部是一个联邦实验室,定义见 15 USC §3703(4)。2.2. 本协议规定的活动的履行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