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问询或服务柜台应布局合理,靠近入口,并配有适当的指示牌。 (ii) 触觉引导指示器应以畅通无阻的方式引导视障人士前往问询或服务柜台。 (iii) 柜台应方便所有人使用。因此,柜台应有两种高度范围,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柜台的最小高度应在 750 毫米至 800 毫米之间,以方便轮椅使用者或身材矮小的人使用。然而,对于以站立姿势使用接待柜台的人士,建议柜台高度为 950 毫米至 1100 毫米。 (iv) 访客书写的信息或服务柜台/桌子应允许轮椅使用者正面接近,并为轮椅使用者的膝盖提供空间。 (v) 信息或服务柜台的设置应考虑到两侧使用轮椅的人的视线,从而在柜台下方提供 680 毫米的膝部净空空间。 (vi) 如果设有信息展示柜台,柜台底部边缘必须距离地面 700 毫米至 800 毫米高,倾斜角度为 30° 至 45°。 (vii) 信息或服务柜台应提供听力增强系统以及手语支持,以满足听力障碍人士的需求。 (viii) 信息或服务柜台应配备辅助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