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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要求健康福利计划和俄亥俄州医疗补助计划从法案生效之日起为以下目的提供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承保:(1) 诊断、(2) 疾病或状况的治疗和适当管理,或 (3) 疾病或状况的持续监测,前提是该检测得到法案规定的某些医学和科学证据的支持。该法案要求健康福利计划和俄亥俄州医疗补助计划承保由合格的治疗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其执业范围内为指定目的而开具的且被认为具有医学必要性的生物标志物检测。该法案进一步规定,如果有多个可用的检测可提供可比信息,包括所有所需的生物标志物,则健康福利计划和俄亥俄州医疗补助计划必须承保至少一项符合法案要求的检测。在这种情况下开具检测的提供者可以出于任何原因向健康福利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申请承保例外。该法案要求不得被解释为要求健康福利计划或该州的医疗补助计划承保用于筛查目的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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