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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约》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缔约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原因并减轻其不利影响。当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成为推迟采取此类措施的理由,因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具有成本效益,以确保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全球利益。

清洁发展机制各部门减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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