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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介 大西洋高度洄游物种 (HMS 1 ) 渔业根据《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养护和管理法案》(《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16 USC 1801 等)及其修正案进行管理,并与《大西洋金枪鱼公约法案》(ATCA;16 USC 971 等)保持一致。HMS 实施条例位于 50 CFR 第 635 部分。根据《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养护和管理措施必须防止过度捕捞,同时持续实现每种渔业的最佳产量(16 USC § 1851(a)(1))。当确定某个渔业处于或接近过度捕捞状态时,国家海洋渔业局 (NMFS) 必须采取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或终止过度捕捞并重建渔业 (16 USC §§ 1853(a)(10) 和 1854(e))。此外,NMFS 还必须遵守《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的 10 项国家标准,包括要求使用最佳科学信息以及考虑对不同州居民、效率、成本、渔业社区、兼捕和海上安全的潜在影响 (16 USC § 1851(a)(1-10))。根据 ATCA,部长(通过 NMFS)应颁布必要且适当的法规,以执行国际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委员会 (ICCAT) 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建议。自 1999 年颁布《大西洋金枪鱼、剑鱼和鲨鱼联邦渔业管理计划》以及《大西洋旗鱼渔业管理计划》第 1 号修正案(64 FR 29090:1999 年 5 月 28 日)以来,NMFS 实施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渔具的管理措施,以遵守《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和《ATCA》。这些管理措施旨在防止或制止过度捕捞,并尽可能减少兼捕。渔业中的“兼捕”通常指丢弃的鱼或捕捞作业与受保护物种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兼捕具体定义为在渔业中收获但未出售或留作个人用途的鱼,包括经济和监管丢弃物(16 USC § 1802(2))。许多管理措施包括限制渔具,以减少对兼捕物种的影响,提高放生后的存活率,限制使用某些渔具以减少丢失和废弃的渔具,并在必要时实现其他目标。虽然每一项管理措施都有助于实现渔业管理和保护目标,但考虑到物种分布、渔具、捕鱼技术、市场条件和捕鱼利益的诸多变化,二十多年来针对特定渔具的措施可能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这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可能包括限制捕鱼机会,这反过来又可能限制渔业实现最佳产量的能力。此外,这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可能会降低渔民调整捕鱼技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物种变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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