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个人或家庭的主要夜间住所是公共或私人场所,这些场所并非设计用于或通常用作人类的常规睡眠场所,包括汽车、公园、废弃建筑、公共汽车或火车站、机场或露营地; ii. 个人或家庭居住在受监管的公共或私人运营的庇护所中,这些庇护所旨在提供临时居住安排(包括由慈善组织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资助的集体庇护所、过渡性住房以及酒店和汽车旅馆);或 iii. 个人即将离开居住时间不超过 90 天的机构,并且在进入该机构之前居住在紧急庇护所或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 2. 个人或家庭即将失去其主要夜间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