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加州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是针对该州的零售或有形动产的使用而征收的。税收支出是州法律中通过优惠税收待遇减少收入的条款,被定义为抵免、扣除、豁免或州提供的任何其他税收优惠。自 1933 年《销售和使用税法》颁布以来,已颁布了许多税收支出,以消除或减少销售或使用各种类型财产以及向某些个人或组织销售或使用的销售或使用所产生的销售或使用税负债。除了豁免之外,一些条款通过将某些人定义为所售财产的消费者来减少税基,而其他条款则提供抵免。其他交易根据法律中的定义或由于不涉及有形动产的转让而被排除在销售税和使用税的征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