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活设施”是指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 63.2-100 条的定义,任何提供或协调个人和医疗保健服务、24 小时监管和协助(预定和不预定)的集体居住环境,用于维持或照顾四名或四名以上年老、体弱或残疾的成年人,并且这些成年人主要在居住环境中接受护理,但 (i) 由州卫生委员会或行为健康和发展服务部许可的设施或设施的一部分,但包括此类设施中任何未经许可的部分; (ii) 仅照顾或赡养与其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的个人的家或住所;(iii) 为年龄在 18 至 21 岁之间(如果根据弗吉尼亚法典第 22.1-214 条参加残疾人教育计划,则为 22 岁之间)的体弱或残疾个人提供服务的设施或设施的一部分,当此类设施根据弗吉尼亚法典第 17 章(§63.2-1700 及以下条款)由该部门许可为儿童寄宿设施时,但包括设施中任何未经许可的部分;以及 (iv) 任何为 62 岁或以上的个人或残疾人士提供的住房项目,这些住房项目仅提供基本的护理协调服务,资金来自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美国农业部或弗吉尼亚住房发展局。此定义包括由单一实体拥有或经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场所、机构或机构,为总共四名或四名以上年老、体弱或残疾的成年人提供维护或护理。维护或护理是指对年老、体弱或残疾的个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一般监督和监督。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