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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a) 对于位于地图 37 上标识的工业区市场区域 1 内的开发项目: i. 如果拟建公寓开发项目,则至少应将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10% 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至少应将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7% 作为经济适用出租房;或 ii. 如果拟建专门的出租开发项目,则对经济适用出租房没有最低要求。 b) 对于位于地图 37 上标识的工业区市场区域 2 内的开发项目: i. 如果拟建公寓开发项目,则至少应将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8% 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至少应将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6% 作为经济适用出租房;或 ii. 如果拟建专门的出租开发项目,则对经济适用出租房没有最低要求。 c) 对于位于地图 37 上标识的工业区市场区域 3 内的开发项目: i.如果计划开发公寓,则应确保至少 7% 的新住宅总建筑面积作为经济适用房,或至少 5% 的新住宅总建筑面积作为经济适用房;或者 ii。如果计划开发专门的租赁房,则对经济适用房没有最低要求。d) 经济适用房应以可负担的租金或可负担的所有权价格出租,租期至少为 99 年,自单元首次入住之日起计算;e) 经济适用房的单元组合应酌情反映开发项目的市场成分,以实现单元类型的均衡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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