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112(b)(2)节,基于年度报告中所述的原因,我认为应当采取下述额外行动,确保金融稳定,减轻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系统性风险:应充分解决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委员会应继续建立系统和流程,以监测和应对包括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所述的对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威胁;委员会及其成员机构应继续通过高效、有效的措施执行其管理的法律,包括《多德—弗兰克法案》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委员会及其成员机构应行使各自的权力,监督金融公司和市场,以便私营部门采用健全的金融风险管理实践,减轻对美国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