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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双重税收(转让定价情况除外)1。常设机构a)PE问题:税务管理部门通常是PES的合格活动(即专员)。由于判例法不一致,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它可能会在金额很大的情况下达成双重征税。ex:法国和英国与荷兰。PES和子公司之间税收处理的差异也在欧盟中出现。b)三角形情况:根据双边税制公约,PES不是居民:无法应用源国家和PE州之间签署的公约,并且与父母州的公约可能规定更高的预扣税。此外,即使PE可以根据特定条款受益于来源和居住国之间一致的双边税务公约,PE的州也不授予税收抵免:因此,除非该公约规定免除预扣税,否则不抑制双重税收。2)预扣税a)当纳税人遭受损失或扣留税款违反DTT时,无法从税收抵免或税收扣除中受益:某些国家授权将税收抵免携带。但是,在法国,由于没有税收抵免,因此不可能(仅允许使用相同性质的税收抵免(即公司税)和同年。此外,一些税务机关(例如法国)拒绝授予税收抵免,并有权扣除外国税收负担为一般费用。b)在源状态的总付款中征收预扣税,而无需考虑居住国的费用,而相应的税收抵免额为净收入。

欧盟的双重税收(转让定价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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