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保险单的所有行动中,对附件的帐户投诉,指控原告已遵守附有帐户中提到的保险单的所有条件,应被认为足够了。附件的帐户应陈述该保单的数量,并索取的金额为应到期,无论是本金和利息(如果有)。账户中索取的金额附件中所要求的金额与原告归计金额有所不同的事实不得违反该诉讼,除非有欺诈性索赔过多的金额。如果被告依靠原告违反了原告作为辩护的任何政策条件,则应通过答案来设定相同的辩护,并且所有条件均应被告所知道的,而不是如此恳求的违规行为,应被视为由原告遵守。原告通过答复答复可以设置任何放弃或合法地辩解其不遵守被告所指控的条件的事项。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普通法的证明负担,因为诉状在诉状下所提出的事项。[PL 1979,c。 541,pt。a,§137(a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