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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是一个拥有总统政府制度的独立主权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具有独立权力的政府的单独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总统既是国家和政府负责人。部长会议在所有事项上都行使行政权力。每个部长都是他或她的事工的负责人,并在该部领域内的所有事项上行使行政权力。政府发言人和总统副部长也出席了部长委员会的会议。部长是由总统任命的。政府部门主要准备和执行国家法律。此外,地方当局有两种类型:市政当局和社区,由单独的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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