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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1973年的《康复法》第504条(第504节)是一项联邦民权法,禁止对获得联邦资金的机构或计划中的机构或计划(例如宪章学校)的合格残疾人歧视。此外,夏威夷行政规则(HAR)的第8-61章保证该部门为在该系的公立学校或公立特许学校招收的残疾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无论其残疾的性质或严重性如何。这些联邦和州法律法规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根据学生的残疾来理解或无意歧视,欺凌或骚扰合格的残疾学生。第504条协调员每个复杂区域(CA)必须具有第504条协调员,该协调员就其所在地区的第504条要求提供了技术援助和监督。此外,该部门的每所公立学校和公立学校都必须具有第504节协调员,该协调员确保确定学校的残疾学生,并根据第504条的规定提供适当的住宿和保护。学校第504节协调员的职责通常分配给学校辅导员或学生服务协调员(SSC)。儿童发现所有部门和特许学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找到,识别和评估其在其CA内有或怀疑有残疾的学生。单个学校必须采用儿童查找程序。曾经有一个或被怀疑有残疾的学生,员工必须通知公立或特许学校的第504节协调员,以确定学生是否可以从评估中受益。该部门必须进行持续的儿童查找活动,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父母/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工作人员,掌握了残疾公立学校学生的权利,以获得同等教育机会,在该部门的学校和办公室中发布第504节的要求和信息,并在注册和////nece ner/ner/ner/n时审查有关残疾的学生记录的信息。定义有合格学生第504条将残疾人定义为任何人:

第504条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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