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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引言 本文件构成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MFS) 的国家海洋渔业局 (NMFS) 生物学意见 (意见),根据经修订的 1973 年《濒危物种法》 (ESA) 第 7 节,向作为牵头联邦机构的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发出,关于其有条件批准《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的影响,该计划授权根据《外大陆架土地法》 (OCSLA) 建设、运营、维护和退役 Revolution Wind 海上风电项目。申请人 Revolution Wind 提议在租赁区域 OCS-A 0486 内建设、运营并最终退役一个商业规模的海上风能设施,该设施将包括多达 79 台风力发电机、两个海上变电站以及相关的阵列间电缆以及用于将电力输送到陆地的输出电缆。BOEM 是第 7 节磋商的牵头联邦机构;其他行动机构包括安全与环境执法局 (BSEE)、美国陆军工程兵团 (USACE)、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G)、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和 NMFS 保护资源办公室 1,他们均根据各自的法定和监管机构采取行动,与 COP 及其条件的批准有关,因此具有相应的 ESA 第 7 条咨询责任。本意见考虑了拟议的联邦行动(在本意见中统称为拟议行动)对行动区域内(定义见本意见第 3.0 节)的 ESA 列出的鲸鱼、海龟、鱼类和指定关键栖息地的影响。本次磋商的完整行政记录将保存在我们的大大西洋区域渔业办公室。 1.1 监管机构 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公法 109-58,在外大陆架土地法中增加了第 8(p)(1)(c) 节。该法案授权内政部长在外大陆架 (OCS) 颁发租约、地役权和通行权 (ROW),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包括风能。部长将这项权力委托给前矿产管理局,后来委托给 BOEM。实施该权力的最终法规 (30 CFR 第 585 部分) 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颁布,并于 2023 年修订。这些法规规定了 BOEM 负责决定是否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 Revolution Wind 的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Revolution Wind 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向 BOEM 提交了 COP,随后于 2021 年 4 月、2021 年 12 月和 2022 年 7 月 21 日进行了更新2。 BOEM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42 USC § 4321 等)发布了一份意向通知,准备一份环境影响声明(EIS),以评估潜在的生物和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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