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A 要求联邦机构通过国家海洋渔业局 (NMFS) 与商务部长协商,以解决“该机构授权、资助或采取或提议授权、资助或采取的任何可能对本法案确定的任何 EFH 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16 美国法典 [USC] 1855(b)(2))。此过程受 EFH 法规要求的指导,该法规要求位于 50 联邦法规 (CFR) 600.905。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将作为协商的牵头联邦机构,并将根据需要与可能为该项目颁发许可证或授权的任何其他联邦机构进行协调,进行一次协商,考虑所有相关联邦行动的影响,包括在近海和近岸环境中(例如,美国陆军工程兵团 [USACE] 颁发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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