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的焦点是,根据《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1994 PA 451,经修订,MCL 324.101 等)第 115 部分《固体废物管理》,被道路撞死的动物是否被视为固体废物。现行法规并未将被道路撞死的动物排除在固体废物的定义之外,这导致各机构在正确处置方面产生混淆。虽然第 115 部分并未将动物尸体排除在固体废物的定义之外,也没有规定环境、五大湖和能源部 (EGLE) 可以颁发此类豁免,但它确实提供了一项条款来承认根据该法律的先前版本授予的豁免(324.11553(9))。 1988 年 11 月 18 日,当时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的密歇根州自然资源部 (MDNR) 发布了《路毙鹿豁免指定》(简称“指定”),规定按照指定中所述条件处理的路毙鹿可免于固体废物管制。虽然原始豁免尚未找到,但它在 1993 年 8 月 12 日的密歇根州交通运输部 (MDOT) 维护备忘录中进行了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