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年来,欧盟一直对数字技术、平台、服务和市场采取自由主义态度,近年来,欧盟加大了行动力度。2016 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保护自然人以及废除 95/46/EC 指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 (EU) 2016/679 号条例,OJ L 119,1)可被视为目前根据欧盟委员会“适应数字时代的欧洲”战略制定和提出的新法规的起点。 ” 本文将简要概述 GDPR 以及《数字服务法》(DSA)(2022 年 10 月 1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及修订指令 2000/31/EC(数字服务法)的条例 (EU) 2022/2065,OJ L 277, 1)、《数字市场法》(DMA)(2022 年 9 月 1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字领域可竞争和公平市场及修订指令 (EU) 2019/1937 和 (EU) 2020/1828(数字市场法)的条例 (EU) 2022/1925,OJ L 265, 1)、《数据治理法》(DGA)(2020 年 5 月 30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及修订指令 2000/31/EC(数字服务法)的条例 (EU) 2022/868,OJ L 277, 1)、 2022 年关于欧洲数据治理及修订条例 (EU) 2018/1724 (数据治理法),OJ L 152, 1),以及关于《人工智能法》(AI 法)的提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人工智能协调规则(人工智能法)和修订某些联盟立法法案的条例提案,2021 年 4 月 21 日,COM(2021) 206 最终版)以及《数据法》(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公平获取和使用数据的协调规则(数据法)的条例提案,2022 年 2 月 23 日,COM(2022) 68 最终版)。我们确定了规范方法的基础及其潜力和缺点,从而对欧洲作为技术监管者的角色及其与数字人文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更广泛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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