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发展计划”是其所涵盖区域的法定发展计划的一部分:2004 年 PCPA 第 38(3)(c) 节。它具有与地方计划相同的法律地位:PPG,第 006 段。 • 除非重大考虑因素另有说明,否则推定支持发展计划:2004 年 PCPA 第 38(6) 节。 • NPPF,第 12 段:“如果规划申请与最新的发展计划(包括构成发展计划一部分的任何社区计划)相冲突,通常不应授予许可”。 • 2012 年 NPPF,第 198 段:“如果规划申请与已生效的社区计划相冲突,通常不应授予规划许可” • Woodcock Holdings v SSLCG [2015] EWHC 1173 (Admin) 第 149 段198 既不 (a) 提高社区计划的地位,也不 (b) 改变 PCPA 2004 第 38(6) 条的适用范围。• 对任何违反 NP 的行为的重视程度由决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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