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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较小的手段是可能对个人有帮助的替代选择和工具,并且可能会消除或推迟任命监护人或保护者的需求。在法庭上开始监护或保护案件之前,必须考虑并尝试帮助个人的限制性限制。只有在限制性较小的手段不足以满足个人需求的情况下,监护权或保护请愿书才适当。请愿人必须向法院解释,限制性的手段较少,尝试了多长时间的限制性手段,以及如何少限制性手段不足以满足受访者的需求。请愿人必须提供证据,以向法院展示为什么必须任命监护人或保护者来满足被告的需求。在第3章中找到有关较小限制性手段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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