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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根据修订(《贸易法》),根据1974年第301条的《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印度2020年均等税(DST)进行了调查。印度的DST对印度提供的广泛数字服务产生的收入征收2%的税,包括数字平台服务,数字内容销售,公司自己的商品的数字销售,与数据相关的服务,AS-AS-AS-Service以及其他几类数字服务。印度的DST明确豁免印度公司 - 仅“非居民”必须缴税。在本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出了有关可行性的证据发现。根据第301条规定的可操作标准是印度的DST是不合理的还是歧视性的,负担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如本报告所述,我们的调查表明DST满足了该标准。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定DST是可行的,则第301条将授权“所有适当且可行的行动……以获取DST”。1 USTR在几个月的时间内进行了调查。正如联邦公报通知启动调查(启动通知)中所述,2个USTR着重于DST的各个方面,包括DST是否歧视美国公司,如果DST作为税收政策不合理,以及DST负担负担还是限制美国商务。USTR还参与了与印度有关DST的机密政府与政府磋商,于2020年11月5日。启动通知请求公开评论这些要点,以及有兴趣的人,公司,组织和政府的383条评论。这些调查步骤表明,印度的DST歧视美国公司,不合理地违反国际税原理以及负担或限制美国商业。首先,我们的调查表明印度的DST与美国数字服务公司有区别。印度的DST表面上是歧视性的。法律明确豁免印度公司,同时以非印度公司为目标。结果是,美国的“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征税,而印度数字服务的印度提供商则不为同一客户。这是其最清晰的歧视。的确,一位印度政府官员确认,DST的“目的”是歧视非居民外国公司,并解释说:“数字税收事件的一部分应为

有关印度数字服务税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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