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合作社努力满足当今的能源需求和未来的计划,但通常会被税法和与实施新技术相关的高成本所掌控。开发清洁能源资源和创新技术具有巨大的资本费用。作为非营利性企业,电力合作社缴纳州和地方税,但大多数是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免税。因此,电力合作社无法获得与营利性企业相同的联邦税收优惠措施,并且在实施创新技术时处于不利地位。合作社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将其转移给了其消费者,包括电力生成设施的构建和维护以及传输和分销系统。电动合作社正在进行大量的,特定于区域的投资,以改变其能源供应。从2009年到2019年,电动合作可再生能源投资组合从发电公司的12%增加到了19%,其中大部分是通过营利性能源公司的电力购买协议发生的。,如果合作能源具有可比的激励措施并通过直接支付税收抵免获得税收抵免的全部价值,则可以增强对新兴能源进行合作投资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