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2016年修订的RA No.9184除其他外,“在采购过程的任何阶段,BAC的[D] eCission可以通过在收到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后的三(3)个日历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要求来质疑”;鉴于,通过日期为2023年8月1日的信,1 Lightstream8寻求重新考虑DBM-BAC宣布其提交为“失败”的信。它指出,LightStream8“与投标过程取消了资格,因为本来应该在第一页上的投标表上的签名移至第二页,这是因为我们输入的数据占据了空间并将出价形式的后面移至第二页。因此,第二页包含两个签名。我们认为这已经足够了,因为文档上已经有两个签名。”但是,LightStream8承认其未能签署其提交出价表格的第一页是公司的监督;9184除其他外,“ [i] n案件中的第二个构架中的任何要求都缺失,不完整或明显不足,并且/或如果提交的总投标总价超过ABC,则BAC应将竞标评分为“失败”。因此,使用非差异/失败标准,确定LightStream8未能遵守投标表格中规定的要求和项目的投标文件因此,DBM-BAC否认了重新考虑Lightstream8的要求,并确认其声明将Lightstream8的提交为“失败”;鉴于根据2016年修订的RA No.9184,Lightstream8在2023年8月4日收到DBM-BAC信后或2023年8月11日收到DBM-BAC信后有7(7)个日历日,以抗议DBM-BAC的决定,通过提交验证的位置文件,并伴随着不可扣除的抗议费,然后再进行采购的领先者。鉴于在验证,验证和确定趋势提交的所有陈述和文件之后,使用非差异标准(如招标文件中所述),确定趋势的提交通过了所有资格后的所有标准;而RA No.9184提供,除其他外,如果只有一名出价者提交出价,则应考虑一个计算出的响应式出价,并且发现其出价对竞标要求有响应;而RA No.9184规定:“ [i] n任何案件均不得从本规则暂停或延迟竞标过程中的任何决定中提出任何抗议:但是,前提是,必须首先在作出任何裁决之前先解决抗议活动。” (强调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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