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951 年《难民公约》第 1C(5) 和 (6) 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公约将不再适用于符合 A 节条件的任何人:[…] (5) 由于承认其为难民的情况已不复存在,该人不能再继续拒绝接受其国籍国的保护;但本款不适用于符合本条 A(1) 节条件的难民,该人能够援引以前遭受迫害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接受国籍国的保护; (6) 作为一名无国籍的人,由于承认其为难民的情况已不复存在,他能够返回其以前惯常居住的国家;”。联合国大会,《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 年 7 月 28 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14 卷。 189,www.refworld.org/docid/3be01b964.html,第 137 页。7 David Dossou Zounmenou 和 Abdul Rahman Lamin,《科特迪瓦选举后危机》,《非洲选举杂志》,安全研究所,比勒陀利亚,www.eisa.org/pdf/JAE10.2Zounmenou.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