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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在的跨境干扰,主管部门可以与邻国建立协议,并可以利用国际电联的协调程序为拟议的地球站建立必要的协调区,从而确定需要协调的国家。《无线电规则》[1]附录 7 描述了建立跨境协调协调区的方法,其中表 7c 中包含了该频段的地球站和地面站的适用参数值。附录 7 中对参数值和传播模型的假设通常比较谨慎,这意味着位于协调区内的 FS 台站可能能够运行,但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析。ITU-R SF.1006 建议书 [8] 提供了一种方法,可用于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更详细的干扰评估。这种更详细的评估应考虑到 FS 台站和地球站的实际特性,并在传播模型中考虑特定地形和任何杂波损耗(例如,参见 ITU-R P.452 建议书 [9])。更详细的干扰评估可能表明,位于协调区域内的 FS 站能够在不受 FSS 地球站有害干扰的情况下运行。

ECC 决定 (21)01 - ECO 文档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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