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机及相关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适航性和环保认证以及设计和生产组织认证的可接受合规方法和指导材料(“AMC 和 GM 至第 21 部分”)欧洲航空安全局执行局长,考虑到 2002 年 7 月 15 日关于民用航空共同规则和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 1 的 (EC) 条例第 1592/2002 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例”),特别是其中的第 13 条。考虑到 2003 年 9 月 24 日委员会条例第 1702/2003 号,该条例规定了飞机及相关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适航性和环保认证 2 以及设计和生产组织认证的实施规则。鉴于:(1)该机构应发布认证规范,包括适航规范和可接受的合规方式,以及任何有关应用基本法规及其实施规则的指导材料。(2)该机构已根据基本法规第 43 条,就本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广泛征求了相关方的意见,并在征求意见后对收到的意见作出了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