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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子部分 A-一般规定 GM 21.3(a) 数据收集、调查和分析系统 在该要求的上下文中,“收集”一词是指建立系统和程序,以便在发生相关故障、失效和缺陷时能够正确报告。GM 21.3(b) 事件报告 有关事件报告,请参阅 AMC 20 中的 AMC 20-8。AMC 21.3(b) (2) 向 CARC 报告 在 72 小时的总限制内,提交报告的紧急程度应根据判断为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如果识别潜在不安全状况的人员判断某一事件已导致立即且特别重大的危害,CARC 希望立即通过最快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传等)通知当时可获得的任何详细信息。必须在 72 小时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以跟进此初始报告。典型示例是发动机失控故障导致飞机主要结构损坏。如果判断该事件已导致不太立即且不太重大的危害,则报告提交可能会延迟最多三天,以提供更多详细信息。GM 21.3B (d) (4) 缺陷纠正 - 拟议纠正措施的充分性 本 GM 提供指导方针,以协助建立整改活动来修复发现的缺陷。1.状态 本文件包含一般性通用原则,可与工程判断结合使用,帮助适航工程师根据当时的技术状态做出决策。虽然本通用原则的主要原则可应用于小型私人飞机、直升机等。为说明而选择的数值适用于用于公共交通的大型飞机。2.引言 2.1 多年来,适航要求所依据的目标适航风险水平是在传统定性适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通过与已实现的适航水平(根据事故统计数据判断)进行比较,以及通过引入合理性能要求和最近引入要求中的安全评估方法,这些目标适航风险水平得到了更高的精确度。虽然目标

AMC 和 GM 至 JCAR-第 21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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