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政府的指示,编写了一份题为《2019 年第 36 街区需要重建的区域(符合征收条件)初步调查》的报告,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2 月 9 日更新)。报告中阐述的证据和结论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听证会上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和公众。在考虑了公听会上提供的所有证据后,规划委员会发现整个研究区域均符合 LRHL(NJSA 40A:12A-5)规定的需要重建的区域的法定标准,并向镇委员会建议将研究区域内的所有房产指定为“需要重建的区域”。然而,规划委员会在两项单独的决议中提出了他们的建议,以区分可以使用征用权的区域,这与镇委员会在决议 R-2019-83 中的区分一致。规划委员会第 2019-12 号决议建议将第 36 街区、地块 4、5、5.02 和 5.04 指定为重建区,但镇不能使用征用权。规划委员会第 2019-13 号决议建议将第 36 街区、地块 65 和 66 指定为重建区,镇可以使用征用权。这两项决议均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