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指示被告立即按照 2016 年 9 月 2 日和 2017 年 4 月 26 日的委员会命令、PPA/关税命令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所有未付款项,包括申请人的 DPS 付款。 (b) 指示被告向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以担保已开具的票据(即未付款项)以及申请人根据 2016 年 9 月 2 日的关税命令将要开具的票据; (c) 向被告发出说明原因通知书,并根据 2003 年就业法第 142 条对不遵守 2016 年 9 月 2 日命令的行为提起处罚程序,并迅速按时处理; (d) 指示被告不得因未放弃 DPS 而歧视原告;(e) 指示被告支付诉讼费用;(f) 通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合适和适当的任何其他命令/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