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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 货物规定第 18 条第 3 款。为了追踪互联基础设施中受相同质量平衡系统约束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货物,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特性以及第 1 款所述的其他信息应在第一个入境点登记在联盟数据库中,并在最终消费点登记为消耗量。如果从互联基础设施中取出气体燃料并进一步转化为气体或液体燃料,则最终消费点被视为最终气体或液体燃料的最终消费点。在这种情况下,从从互联基础设施中取出气体燃料到最终气体或液体燃料的最终消费点的所有中间阶段都必须在联盟数据库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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