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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b) 以下款项可记入基金: (i) 立法会为基金目的而批准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 (ii) 来自以下各项的收入,不论其形式为何,包括利息、股息或分派: (1) 从基金为资助核准项目而作出的任何形式的贷款、垫款、投资或付款;以及 (2) 从基金作出的任何投资; (iii) 为偿还从基金作出的任何贷款或垫款而收到的所有款项; (iv) 出售从基金作出的任何投资所得的款项;以及 (v) 为基金目的而收到的捐赠及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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