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家庭被归类为“面临无家可归威胁”的时间期限从 28 天延长至 56 天 •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无家可归者承担初始责任 • 提供咨询服务的义务 • 评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案例并商定一份明确的计划,说明防止或缓解无家可归所需采取的步骤 •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引入“预防义务” • 引入“救济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无家可归申请人确保住宿,无论其优先需求如何 • “转介义务”——该法案还规定其他地方服务机构有义务通知当地住房管理局,如果他们正在与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申请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