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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函包含加拿大省级证券法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和信息,以及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经修订)第 27A 条、美国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第 21E 条、美国 1995 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安全港”条款和任何适用的加拿大证券法规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 “将”、“打算”、“应该”、“可能”、“目标”、“增长”、“预期”、“相信”、“计划”等词语及其衍生词,以及其他预测或表明未来事件、趋势或前景且与历史事项无关的表达,均指上述和其他前瞻性陈述。本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函中的前瞻性陈述包括有关 Brookfield Renewable 及其子公司业务质量的陈述以及我们对未来现金流、分销增长和增长计划成功的预期。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关于 Brookfield Renewable 预期财务业绩、未来资产投入、执行开发渠道的能力、我们投资组合的合同性质(包括我们重新签订某些资产合同的能力)、技术多样化、收购机会、预期完成的收购和处置、融资和再融资机会、未来能源价格和电力需求、全球脱碳目标和相关政府激励措施、经济复苏、实现长期平均发电量、项目开发和资本支出成本、能源政策、经济增长、可再生资产类别的增长潜力、Brookfield Renewable 的未来增长前景和分布情况以及 Brookfield Renewable 的资本获取情况的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和信息不是历史事实,而是反映了我们对未来结果或事件的当前预期,并且基于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和我们认为合理的假设。尽管 Brookfield Renewable 认为这些前瞻性陈述和信息基于合理的假设和预期,但您不应过分依赖它们或本致单位持有人信中的任何其他前瞻性陈述或信息。这些信念、假设和预期可能会因许多可能发生的事件或因素而发生变化,并非所有事件或因素都为我们所知或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如果发生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流动性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计划和战略可能会与本​​文前瞻性陈述和前瞻性信息中表达的内容大不相同。Brookfield Renewable 的未来业绩和前景受多种已知和未知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2024 年第 4 季度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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