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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官与诉讼一方的律师之间的亲密关系或友谊并非取消资格的理由。在 Vda. De Bonifacio v. BLT Bus Co., Inc. (34 SCRA 618, 631) 案中,我们认为“案件中的一名律师是审判法官的同学,这一事实并非取消该法官资格的法律理由。允许这样做会不必要地给案件将转交给的其他审判法官带来负担。最终,将导致混乱,因为根据不同的规则,只要一名法官的前同学(他可能有很多)出庭,他就被禁止审理案件。”同样,当被告的律师是法官的前同事,且法官执业时,该规则也适用(奥地利 v. Masaquel, 20 SCRA 1247, 1255)

aubiauhaguu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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