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事项 5.1 在议会场地内向议员送达法律程序 议员没有明确的豁免权免受传票和文件发现命令等强制信息披露程序的侵害。但传统惯例是,除非获得许可,否则不应向任何议员在议会场地或场地内送达法律程序。厄斯金·梅指出,“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会许可在两院场地内送达或执行民事或刑事程序,均属藐视法庭行为。”1 因此,应将任何需要在议会场地内送达的法律程序,例如传票或搜查令,通知议长。这一特权的目的是使议会有权在议会开会时要求其议员出席。2 但一些当局认为,法律并未要求这样做。 3 根据 1997 年《议会场地法》第 27 条,议长与警务专员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警方不会在未事先与议长或其代表协商的情况下执行任何程序,例如搜查令。虽然该法要求尽可能遵守备忘录,但违反备忘录本身并不会使警务人员的行为无效。还应当注意,鉴于新南威尔士州议会无权惩罚藐视法庭的行为,在场地送达诉讼文书是否影响其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因为对此类送达几乎无能为力。 5.1.1 传票 新南威尔士州发生了多起向议会议员送达传票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