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制定其认为适当的规定,以便利任何人因其作为派驻联合共和国的外国主权国家的使节,或因其作为该使节的家庭成员或仆人,或因其外交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的成员,或因第5、6、7、8、15和16条的规定或根据第13条第(1)款作出的命令而有权享受的任何税收、税率或费用的豁免,并可在该命令或指示中宣布对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享有的豁免范围,以及其中是否包括或排除任何特定的税收、关税、税率或费用;并且,凡作出该声明,(对于根据第13条第(1)款作出的命令所针对的任何人而言),除第四附表的规定外,该声明应为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