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如果堕胎是由执业医师在执业医院或门诊手术治疗中心实施或试图实施的,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则实施或试图实施堕胎的人不构成刑事堕胎罪:(A) 医生根据其当时已知的事实,运用合理的医学判断,确定堕胎对于防止孕妇死亡或防止孕妇主要身体功能受到重大且不可逆转的损害是必要的;(B) 医生根据其当时已知的事实,运用合理的医学判断,以能够为未出生婴儿提供最佳存活机会的方式实施或试图实施堕胎,除非运用合理的医学判断,以这种方式终止妊娠会对孕妇造成更大的死亡风险或对主要身体功能造成重大且不可逆转的损害。同上 § 39-15-313(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