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附表 A-2 报告您、您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以及您的受抚养子女在报告期内共同或单独拥有 10% 或以上权益(总额为 2,000 美元或以上)的商业实体(包括咨询业务或其他独立承包业务)或信托(包括生前信托)的投资,并且该投资位于、在贵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计划在贵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或在过去两年内曾在贵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见参考手册,第 13 页。)如果信托位于贵机构管辖范围之外,并且持有位于该管辖范围内或在该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资产,则该信托需要报告。不要报告包含不可报告权益的信托。例如,仅包含您的个人住宅(未全部或部分用作业务)、您的储蓄账户和一些市政债券的信托无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