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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E.52 创新基金投资税收抵免。1. 就本节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a. “委员会”的含义与节 15.102 中的定义相同。b. “创新基金”是指委员会认证的一个或多个早期资本基金。c. “创新企业”是指采用新颖或原创方法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创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先进制造、生物科学和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2. a. 对于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在创新基金中进行的部分股权投资,可抵免第 422 章第 II 、 III 和 V 章和第 432 章中征收的税款以及第 533.329 节中征收的货币和抵免税。b.个人可根据本节申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S 公司、遗产或信托的税收抵免,并选择直接向个人征税。个人申请的金额应基于个人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S 公司、遗产或信托中获得的收益的按比例分配。3. 根据本节允许的税收抵免金额应等于纳税人在创新基金中的股权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4. 如果纳税人是根据第 15E.65 节设立的爱荷华州基金中基金的风险投资基金分配经理,或者是获得相同投资于第 15E.44 节所述合格企业或第 15E.45 节所述社区种子资本基金的税收抵免的投资者,则纳税人不得根据本节申请税收抵免,2015 年税法典第 5. a. 要获得税收抵免,纳税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委员会应根据本节以先到先得的原则签发证书,证书可兑换税收抵免。委员会签发此类证书时,可申领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 15.119 节第 2 款分配给此类税收抵免的金额。委员会不得在 2014 年 9 月 1 日之前签发证书。b. 委员会不得向纳税人签发用于创新基金股权投资的证书,除非该基金根据第 7 款被认证为创新基金。c. 委员会应与税收部门合作,制定通过委员会签发的证书分配和签发税收抵免的标准和程序。标准应包括证书可兑换以获得税收抵免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委员会与税收部门合作制定的程序应涉及证书的签发和转让程序以及证书和相关税收抵免的兑换程序。 d.根据本节签发的证书和相关税收抵免应被视为原持有人或其任何受让人的既得权利,州政府不得以修改或撤销证书或削减、限制或撤销相关税收抵免的方式赎回证书和相关税收抵免,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或经适当持有人同意。根据本节签发的证书不能质押州政府的信用,任何质押用于担保原持有人或受让人债务的证书不构成对州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6. 任何超过纳税人本纳税年度责任的税收抵免可计入下五年的纳税责任或直至用尽(以较早者为准)。税收抵免不得结转至纳税人申请税收抵免的纳税年度之前的纳税年度。7. 创新基金应向委员会提交认证申请。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委员会应批准申请并认证创新基金:a.该基金旨在投资于主要营业地点在该州的有前途的早期公司。b. 该基金提议对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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