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3 如何启动诉讼程序——时效。诉讼程序启动时,申请人向发生定罪或判刑的地区法院书记员提交经核实的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根据第 822.2 节第 1 款第“f”项寻求救济,则申请应在纪律处分决定最终作出之日起九十天内,向申请人被监禁所在县的地区法院书记员提交。所有其他申请必须在定罪或判刑最终作出之日起三年内提交,或者,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在发出诉讼令状之日起三年内提交。但是,此限制不适用于无法在适用期限内提出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就本节而言,事实理由包括根据第 81.10 节提交的申请下令进行的 DNA 分析结果。根据本章,对先前案件中律师无效协助的指控不得中止或延长本节中的诉讼时效,此类索赔不得追溯到之前的申请以避免适用诉讼时效。申请人本人所知的事实以及申请书中包含或附加的所有文件和证物的真实性必须宣誓为真实和正确。最高法院可以规定申请和验证的形式。书记员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将其列入立案目录并立即提请法院注意,同时将副本送达县检察官和总检察长。[C71、73、75、77、79、81,§663A.3] 84 法案,第 1193 章,§1 ;89 法案,第 96 章,§1 C93,§822.3 2006 年法案,第 1010 章,§163 ; 2019 年法案,第 140 章,第 34 节;2019 年法案,第 149 章,第 8 节,参见第 602.8102(115) 节、822.4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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